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日报社与衢州国美手机连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日报社,衢州国美手机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621号原告:衢州日报社。住所地:衢州市三江东路衢州日报报业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社总编。委托代理人:毛建荣,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广富,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衢州国美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桥街18号恒泰大楼北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林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日报社与被告衢州国美手机连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日报社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国美手机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日报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衢州日报社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