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248号原告:王××。被告: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爱平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文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