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斌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初字第15号原告陈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立新。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戴捷。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培。本院受理原告陈斌诉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工程地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即合同履行地是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告提供材料显示被告的主要营业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望江路69号,即被告住所地是杭州市望江路69号。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