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清幸诉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幸,西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新行初字第16号原告张清幸。委托代理人XX。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宝根。委托代理人徐颖。委托代理人汪国荣。原告张清幸诉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清幸于2009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幸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清幸承担。审 判 长 崔庆忠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