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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史东波与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沈绿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史东波,沈绿华,邵名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名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东波。原审被告沈绿华。原审被告邵名震。上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8)善民二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08)善民二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