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石××、欧××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石××,欧××,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249号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342号。法定代表人:沈××。被告:石××。被告:欧××。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石××、欧××、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石××、欧××、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减半负担542.50元。审判员 周开成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