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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汽车修理厂与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汽车修理厂,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17号原告:诸暨市××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郦×。被告: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汽车修理厂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汽车修理厂以被告楼××已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长  徐潮波审判员  吴尚伟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