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819号原告王××。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潘水良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舒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