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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华、陆丹娜与章瑞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陆丹娜,章瑞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王华。原告:陆丹娜。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滕永林。被告:章瑞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华、陆丹娜诉被告章瑞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瑞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陆丹娜撤回对被告章瑞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