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华、陆丹娜与章瑞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陆丹娜,章瑞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王华。原告:陆丹娜。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滕永林。被告:章瑞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华、陆丹娜诉被告章瑞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瑞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陆丹娜撤回对被告章瑞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