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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集团有限公司与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集团有限公司,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12号原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区××号。被告: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议标的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培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