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集团有限公司与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集团有限公司,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12号原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区××号。被告: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议标的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培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