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苍南县××水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苍南县××水厂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73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苍南县××水厂。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苍南县××水厂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