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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苍南县××水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苍南县××水厂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73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苍南县××水厂。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苍南县××水厂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