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虎××料××司与汪××、三花××股××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虎××料××司,汪××,三花××股××团××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08号原告:上海××虎××料××司。住所地:上××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被告:汪××。被告:三花××股××团××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虎××料××司与被告汪××、三花××股××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虎××料××司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虎××料××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虎××料××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上海××虎××料××司负担。审判长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