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查某申请执行候某、杨某、候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候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61-1号 查某申请执行候某、杨某、候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付给申请人借款5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1425元、执行费650元。现上述款项已执行完毕,计55851元。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振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