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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查某申请执行候某、杨某、候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候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61-1号 查某申请执行候某、杨某、候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付给申请人借款5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1425元、执行费650元。现上述款项已执行完毕,计55851元。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振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