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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诸暨市××副食品批发部与杨××、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副食品批发部,杨××,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983号原告:诸暨市××副食品批发部。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山新村××东××-××号。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副食品批发部与被告杨××、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副食品批发部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副食品批发部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副食品批发部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诸暨市××副食品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