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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4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虞芳菁、施飞桥与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芳菁,施飞桥,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89-2号原告:虞芳菁,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原告:施飞桥,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1弄3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倩,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东区1幢H401B室。法定代表人:汤一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芳菁、施飞桥与被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芳菁、施飞桥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芳菁、施飞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芳菁、施飞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2元,减半收取2416元,财产保全费1697元,合计4113元,由原告虞芳菁、施飞桥负担。审 判 员 陈因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