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美芳与樊桂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美芳,樊桂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13号原告傅美芳,女,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被告樊桂奎,经商,乌市江东街道樊村村1幢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傅美芳诉被告樊桂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美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樊桂奎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号汽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傅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樊桂奎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