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54号申请人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雍川镇。法定代表人唐锋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文汇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捷,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双方当事人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本金82967.34元、违约金、诉讼费,被执行人共计支付申请人15万元,已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5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