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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永嘉县××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永嘉县××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243号原告: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被告:永嘉县××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北××村。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永嘉县××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洪××负担。审判员  陈贤升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锵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