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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小宝与林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宝,林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朱小宝,市袁花镇彭墩村墙边1号。被告:林金彪,市丁桥镇芦湾村咸兴桥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宝诉被告林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苏燕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凤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