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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农行蜀都支行与廖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廖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简称农行蜀都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农行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曦。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与被告廖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农行蜀都支行以已与廖曦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彤审 判 员  叶 红人民陪审员  邓树人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