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农行蜀都支行与廖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廖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简称农行蜀都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农行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曦。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与被告廖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农行蜀都支行以已与廖曦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彤审 判 员 叶 红人民陪审员 邓树人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