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宋××为与被告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与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尹××。原告宋××为与被告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同日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22p-s2000型号真空镀膜机一台。依法由审判员牟晓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8年期间,被告委托原告工艺品加工。原告按约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加工费。2009年1月17日,原、被告对加工费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款9560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林×出具欠条给原告,该欠条载明:“腾峰公司欠宋××画花加工人民币玖万伍仟陆佰元正(¥95600元),于3月份结清。”尔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20000元,尚欠756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75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0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本案被告的主体不符,要求驳回对原告的起诉。原告是与林×个人发生加工业务,本案的加工款系林×所欠,与被告无关。利息起算应从立案之日(2009年5月4日)起算。综上,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营业执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经被告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2、2009年1月17日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费95600元,该欠条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并承诺于同年3月份结清的事实。经被告质证后,对真实性有异议,公司不知道。3、原告根据被告的答辩意见,补强证据:2008年5月14日订购合同一份,用以证明本案是原告与被告发生的业务,并非原告与林×个人发生业务的事实。经被告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本案的欠款。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和当庭陈述,本院审核证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经被告质证虽有异议,但证据的内容很明确“腾峰公司欠宋××画花加工人民币95600元,于3月份结清”,被告与原告有六份订购合同,如该欠款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所欠,被告应提供付清六份订购合同的总款依据,被告未能提供,本案的欠款应属被告所欠。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民事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交付了标的物,履行约定的义务。被告收取标的物后,双方经结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欠条,对欠款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756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以清偿。因双方仅约定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应从付款期限满后的次日(2009年4月1日)起算利息,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提出该欠款系法定代表人个人所欠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价款75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75600元自200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87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97元,合计人民币1668.50元,由被告台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牟晓林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管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