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抗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鳌江镇埭头村村民委员会、林向阳与鳌江镇埭头村村民委员会、林向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鳌江镇埭头村村民委员会,林向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8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鳌江镇埭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可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林向阳。申诉人鳌江镇埭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诉人林向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平鳌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鳌江镇埭头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8年11月4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2008)8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洁民审 判 员 王振省审 判 员 周林环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