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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梁湖××行与李××、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梁湖××行,李××,吴××,王甲,王乙,上××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299号原告:浙江××梁湖××行,住所地上虞市××华光村。组织机构代码14612853-3。负责人:茹××。被告:李××。被告:吴××。被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上××司。法定代表: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梁湖××行与被告李××、吴××、王甲、王乙、上××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吴××、王甲、王乙、上××司银行存款8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岳根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