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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玉环县珠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浙江奥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珠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浙江奥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555号原告玉环县珠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左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险峰,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奥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汽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美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玉宁,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珠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奥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珠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9元,由原告玉环县珠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