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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倪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2008年4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倪某在本市上城区江城路交警大队附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5克冰毒贩卖给裘伟。次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倪某在上城区江城路东方驿概念酒店8205房间内,以26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5克冰毒、3颗麻果贩卖给裘伟。在交易后民警将倪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可疑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4.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可疑药丸3颗(经鉴定净重0.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上交清单、通话某、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毒品检验报告、尿样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贩��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1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