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631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赵××。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09年6月19日以被告陈××已返还其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国党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