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黄炜与“宝鸡均利”、“陕西均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127-3号申请人黄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某与“宝鸡均利”、“陕西均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4500元,2009年6月22日又给付申请人剩余案款5454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954元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的(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瑞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