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倩倩与任夏强、吴连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倩倩,任夏强,吴连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114号原告蔡倩倩,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城西路3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增德,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夏强,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南兴后街。被告吴连枝,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南兴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倩倩与被告任夏强、吴连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倩倩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夏强、吴连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倩倩撤回对被告任夏强、吴连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倩倩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