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选朝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选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选朝,村民。2008年2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选朝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高选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6日,被告人高选朝以给被害人关某从陕西省延长石油公司购买二手汽车为由,将被害人关某从河南骗至西安市互助路“关帝酒店”102房间,骗取被害人关某人民币70000元后逃跑。2009年2月28日被告人高选朝到本市东关南街派出所投案自首。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选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关某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高选朝户籍证明、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选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选朝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高选朝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选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德清代理审判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卢 璐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