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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24号原告:杨×。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