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责任公司与叶××、金甲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责任公司,叶××,金甲,朱××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915号原告浙江××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詹××、聂××。被告叶××。被告金甲。被告朱××。原告浙江××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联××)与被告叶××、金甲、朱××典当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联××委托代理人聂××、被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金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电联××诉称,被告叶××、金甲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叶××、金甲签订了一份《房某某当合同》,约定被告叶××、金甲以其所有的建新字第009139号房屋所有权和建用(2007)第5012号土地使用权抵押典当给原告,典当金额为20万元,典当期限自2007年10月11日至同年12月9日,合同还对典当费用的计算方式、续当和赎当及承担债务的范围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日被告朱××出具保证函一份,载明自愿为被告叶××、金甲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典当本金、综合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诉讼代理费、诉讼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叶××对抵押物进行了抵押登记,办理了建房新他字第14844号房屋他项权某。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的当金,但被告叶××、金甲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当金,被告朱××也未代为还款,现已绝当。诉请判令:1、被告叶××、金甲立即归还当金20万元,支付违约金27900元(该款从2007年12月11日计算至2009年3月25日,从2009年3月26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按所欠当金的日万分之三另行计某);2、被告叶××、金甲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诉讼代理费6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叶××、金甲负担;4、被告朱××对被告叶××、金甲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确认原告对典当抵押物的拍卖或处置款在上述应付款项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叶××、金甲未作答辩。被告朱××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被告叶××、金甲取得的当金乙于我公司,故对原告请求要求我承担还款责任无异议;因被告叶××、金甲均退休,用于典当的房屋是他们唯一的一套房产,请求对该房产暂不要执行。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告当庭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2007年10月11日被告叶××、金甲向原告递交的典当申请和承诺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叶××、金甲向原告申请以其所有的房屋出典取得当金,并承诺当期届至无力回赎时,原告对当物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编号为房某某当合同第2007-057号房某某当合同、抵押物清单各一份以及建新字第009139号房屋所有权某、建国用字(2007)第5012号土地使用权某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叶××、金甲就建立典当合同所达成合意的内容。3、建房新他字第14844号房屋他项权某复印件一份,证明2007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叶××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4、当票和现金支票存根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叶××交付当金20万元的事实。5、续当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叶××于2007年11月20日办理了续当手续,续当期间自2007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10日。6、2007年10月11日被告朱××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一份,证明被告朱××为被告叶××、金甲在房某某当合同项下负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事实。7、委托代理合同、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诉讼代理费6200元的事实。被告朱××质证时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叶××、金甲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放弃了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权利和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被告朱××质证均无异议。本院分析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予以认定。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2007年10月11日,被告叶××、金甲向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其所有的房屋出典,由原告支付其当金20万元,并承诺逾期未能归还当金的,以当物处置后所得价款予以归还,并自行落实其他居住用房。同日,原告与被告叶××、金甲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07-057号房某某当合同,约定被告叶××、金甲以其所有的位于建德市××街道××西路××室房屋抵押典当给原告,典当价为20万元,典当期限60天,自2007年10月11日至同年12月9日;具体典当期限、金额以当票为准;原告按日万分之六收取综合服务费,房某某当合同项下的综合服务费为7200元,由出典人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逾期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应于五日内办理续当或赎当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绝当;出典人承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违反合同条约,除归还典当本金、支付综合服务费、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外,还应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此所需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叶××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叶××开具当票,扣除综合服务费3600元后支付被告叶××当金196400元。2007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叶××办理了续当手续,约定续当期间为2007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10日,被告叶××支付综合服务费3600元。续当期限届满后,被告叶××、金甲未按约归还当金,至今尚欠当金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27900元(自2007年12月11日按所欠当金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09年3月25日)。另查明,2007年10月11日,被告朱××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承诺为被告叶××在2007-057号房某某当合同项下负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典当本金综合服务费、典当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承典人的律师诉讼代理费);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出典人和承典人协商续当的则以该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再查明,原告与三被告就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担保顺序未作约定。还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诉讼代理费6200元。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叶××、金甲签订的房某某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叶××对当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成立。被告朱××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作出的为被告叶××在2007-057号房某某当合同项下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故该保证函对其具有约束力。二、本案讼争的债权即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原、被告双方就担保顺序未作约定。被告叶××、金甲以其所有的房屋担保的债权为其自身负担的债务,故该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清偿其债务,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叶××、金甲立即归还当金、支付违约金、赔偿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诉讼代理费、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被告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金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责任公司当金人民币20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7900元(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欠款本金的每日万分之三另行计算)。二、被告叶××、金甲赔偿原告浙江××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200元。三、原告浙江××责任公司对位于建德市××街道××西路××室[房屋所有权某号为建新字第009139、土地使用权某号为建国用字(2007)第5012号]房屋在被告叶××、金甲上述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朱××在抵押物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被告叶××、金甲前述应付款项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06元,由被告叶××、金甲负担,被告朱××连带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2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莫 雁 婷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上官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