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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上民二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谢明磊与瞿诚、陈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磊,瞿诚,陈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上民二初字第1419号原告:谢明磊。委托代理人:王双。委托代理人:陈瑛。被告:瞿诚。被告:陈美德。原告谢明磊为与被告瞿诚、陈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明磊的委托代理人王双、陈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诚、陈美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明磊起诉称:2008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瞿诚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瞿诚出借人民币2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08年9月1日等事项。原告依约提供借款200万元,被告瞿诚应于借款期满后还款,但至今未归还分文。而被告陈美德系被告瞿诚的妻子,理应共同归还借款、支付违约金、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瞿诚、陈美德向原告给付人民币200万元;判令被告瞿诚、陈美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1万元(从2008年9月2日暂计算至2008年12月1日,要求支付至判决之日止);判令被告瞿诚、陈美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24657元(从2008年9月2日暂计算至2008年12月1日,要求支付至判决之日止);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瞿诚、陈美德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谢明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附收条,证明被告瞿诚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等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网点流水信息查询单二份,证明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瞿诚的情况。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瞿诚、陈美德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效力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瞿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瞿诚至今未归还借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违约责任并支付利息,故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远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予以纠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以被告瞿诚个人名义所负,但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证据显示涉案借款系原告与被告瞿诚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事实,或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除外情形在本案中并不适用,故涉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瞿诚、陈美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瞿诚、陈美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谢明磊借款200万元。二、被告瞿诚、陈美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谢明磊违约金20550.14元。三、被告瞿诚、陈美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谢明磊利息401369.86元(本金200万元,按年利率25%,从2008年9月2日起计算到2009年6月21日止)。四、驳回原告谢明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负担6277元,由被告瞿诚、陈美德负担30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7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 丽代理审判员 阮 颖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萍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