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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俊青与林战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青,林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869号原告林俊青,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环城路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忠法,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战,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坑郑151号。原告林俊青与被告林战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原告林俊青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柳溪小区30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92718),并提供了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林俊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战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柳溪小区30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92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