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磐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美良与金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良,金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327号原告:陈美良,经商,住磐安县安文镇文溪南路16号(身份证号码:330727197310300014)。被告:金志军,农民,住磐安县安文镇花溪村石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良与被告金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良于200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良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陈美良负担。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马益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