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泉州市鲤城协盛机电有限公司与嘉善振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鲤城协盛机电有限公司,嘉善振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54号原告:泉州市鲤城协盛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聪。委托代理人:陈立华。被告:嘉善振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贞。委托代理人:宋雪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鲤城协盛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振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鲤城协盛机电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鲤城协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州市鲤城协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3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原告泉州市鲤城协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