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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民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省龙游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文涛、周正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衢民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龙游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龙游克劳斯铝轮有限公司、吕文涛、周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9)衢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龙游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龙游克劳斯铝轮有限公司、吕文涛、周正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衢民执字第59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金洪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