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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与被告浦江××××金与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与被告浦江××××金,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916号原告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住所地德清县××路××号。法定代表人余××。被告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工业区园区。法定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谢××。原告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与被告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胜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的法定代表人余××,被告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诉称,2007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涂装工程某某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承揽涂装生产线一套,价款218000元。原告按约交付定作物后,被告尚欠价款58000元,至今未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价欠款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已经支付了货款170000元。2、原告为被告定作的涂装生产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关于被告尚欠价款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了160000元,尚欠58000元。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定作合同、银行入帐通知书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证明诉称的事实。被告主张已经支付了170000元,提出曾经向被告汇款10000元,但被告未就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原告否认被告主张的该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定作合同、银行入帐通知书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符合有效证据条件,本院予以认定。2、关于原告交付的定作物是否存在质量和设计缺陷的问题。被告主张原告交付的定作物存在质量和设计缺陷,并向本院提交了收款收据二份、照片五张。原告提出异议。经审查,被告主张质量异议的,应当提交定作物存在质量缺陷的相关证据,修理发票及照片不能证明定作物存在质量缺陷,故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7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涂装工程某某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承揽涂装生产线一套,价款218000元。原告交付定作物后,被告已经支付价款160000元,尚欠价款58000元,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涂装工程某某合同,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按约支付价款,被告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价款,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未提交在诉讼前向被告催讨过工程价款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价款人民币5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916号案由: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日期:2009.4.29结案日期:2008.6.适用程序:简易原告: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被告: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要案情:2007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涂装工程某某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承揽涂装生产线一套,价款218000元。原告交付定作物后,被告已经支付价款160000元,尚欠价款58000元,至今支付。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处理意见:一、被告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价款人民币5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德清县天顺××设备制造厂的其它诉讼请求。备注:承办人:书记员审批意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