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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方××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440号原告杭州××××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新盛村。法定代表人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北京××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楼××室。法定代表人于××。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燕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