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方××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440号原告杭州××××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新盛村。法定代表人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北京××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楼××室。法定代表人于××。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燕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