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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华琴与玉环县珠港镇章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琴,玉环县珠港镇章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005号原告章华琴,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章家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玉环县珠港镇章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章家村。法定代表人章国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华琴与被告玉环县珠港镇章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章华琴负担。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