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宏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