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有限公司、余姚市××××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实业有与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有限公司,余姚市××××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实业有,杭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11号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镇××工业园区桥××北。法定代表人:孙××。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hd128塑机5台,货款490000元,pc400粉碎机1台,货款7000元,50kg混色机1台,货款3000元,抗磨油5桶,货款10500元,50kg干燥机5台,货款9000元,共计货款5195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尚欠319500元,被告为此于该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在该欠条中双方约定尚欠货款319500元以后每月付50000元,并约定若因欠款等问题提出诉讼,则应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之后,被告分别于2008年12月23日、12月底向原告支付49500元、50000元,合计支付99500元,尚欠220000元,被告拒不支付,拖欠至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货款2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6270元,由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