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谢××、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谢××,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122号原告徐××。被告谢××。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谢××、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郑××价值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谢××、郑××价值80000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