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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谢××、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谢××,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122号原告徐××。被告谢××。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谢××、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郑××价值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谢××、郑××价值80000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