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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拴保与邢春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17号申请人邢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王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6)麟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邢某某就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女儿王玲抚育费27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09年5月11日给付女儿王玲抚育费1700元。2009年6月2日,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人邢某某的父亲邢志锋达成协议,约定下欠的1000元抚育费与2009年下半年应付的抚育费,一并在2009年12月底前给付清结,并表示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麟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女儿王玲2007年11月至2009年4月抚育费27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