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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陈××。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海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