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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甲与叶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叶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144号原告:叶甲。被告:叶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与被告叶乙、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甲于2009年6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