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甲与叶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叶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144号原告:叶甲。被告:叶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与被告叶乙、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甲于2009年6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