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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燕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燕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燕某某于2009年6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维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