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燕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燕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燕某某于2009年6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维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