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乃宝与玉环县珠港镇章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乃宝,玉环县珠港镇章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徐乃宝,港镇城关章家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玉环县珠港镇章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章家村。法定代表人章国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乃宝与被告玉环县珠港镇章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乃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徐乃宝负担。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