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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嵊州市××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嵊州市××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张×,魏××,沈××,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嵊州市××街道城××号。法定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被告:嵊州市××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道相公殿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张×。被告: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被告:沈××。被告:张××。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嵊州市××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张×、魏××、沈××、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嵊州市公安局已于2008年11月18日对魏××、张×两人涉嫌经济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本案涉案金额是否属于犯罪对象尚不能确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 荧代理审判员  裘海燕人民陪审员  沈乃灿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哲锋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07)嵊民一初字第841-1号马成良:本院受理原告王美花与被告马成良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王美花诉称要求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与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