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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伟平与金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平,金启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林伟平,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10172377,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黄椒路145号。被告:金启玲,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01232392,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村4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平与被告金启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平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伟平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