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伟平与金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平,金启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林伟平,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10172377,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黄椒路145号。被告:金启玲,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01232392,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村4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平与被告金启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平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伟平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