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红伟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伟,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657号原告李红伟,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村2组。被告XX,东街道孔村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伟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伟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来自: